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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约承诺与合同成立的关系(要约与合同成立的条件)

10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4-11-28 09:41:31    

要约相关考点

要约

向受要约人作出的、愿意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。

商业广告和宣传构成要约的条件:内容明确具体+愿意接受该表示约束=要约(可以撤销)《民法典》第473条

不可撤销的要约

1、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;2、明示要约不可撤销;3、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;4、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是不可撤销的,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。《民法典》第476条

法定要约

《民法典》第473条:寄送价目表、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(债券募集办法和基金招募说明书)、商业广告和宣传。

要约邀请

希望他们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。不是民事法律事实,不具有法律意义。对方对要约邀请正面的回应,仅构成要约。这是不未达成合意,合同并未成立。

内容不明确具体+不愿意接受该表示约束=要约邀请

法律后果: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,自动成为合同的条款,未实现构成违约,如果发布人发布虚假广告,则构成合同欺诈,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》第3条

承诺

概念: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【第479条】

1、只能向受要约人(指定的人)作出;2、承诺的内容一致,如果对承诺的进行实质性的变更,视为新的要约。第488条,对非实质性变更原\y则有效,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《民法典》第489条。3、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,否则视为新的要约第481条

合同成立

一般而言,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时,合同成立、生效。例外:1、实践合同其成立生效时间为交付标的物时。2、当事人一方第488条【实质性变更】(质量、价款、报酬、履行期限地点方式、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)事后无法达成合意,则合同不成立。但仲裁、诉讼条款达成一致的,不影响解决纠纷条款的效力。3、履行补正: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的形式的,形式满足时成立(【自当事人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】)。当事人一方【已经履行主要义务】,对方接受时,该合同成立《民法典》第490条;4、当事人一方通过【互联网】发布商品信息符合要约的,对方选择商品服务【提交订单成功】时合同成立,《民法典》第491条

当事人合同是否成立法院能否确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标的数量的,一般认定合同成立《合同编通则解释》第3条第1款。“内容具体明确”一般意思表示中具有主体、标的、数量的


《合同编通则解释》第4条


招标方式订立合同

拍卖方式订立合同

要约邀请

招标公告

拍卖公告

要约

递交投标文书

举牌

承诺

中标通知书

拍卖师落槌或者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

合同书

原则上,是否订立合同书,不影响合同成立;但拍卖公告、招标规则事先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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